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协助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内部建设、自律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司法、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物业项目,一个物业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独立的物业项目,可以划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以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活动为原则,并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及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第九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讯等附属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等计量装置的配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满足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电梯、消防设施等物业重要附属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邮政、通讯、供气等相关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的,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后30日内,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移交给前述主体的,上述资料由属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负有物业管理资料保管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防止资料遗失和信息泄露。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大或者人数较多的,可以采取推选楼栋或者单元代表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30%以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符合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60日内,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开发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昆明市劳动保护管理办法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安全协议书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协议书 篇1

 甲 方 :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

 身份证: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标化管理,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卫生等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标准、规范、法规、规程及项目部的规章制度,确保公司所属零星项目完美完工。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安全协议,共同遵守本安全协议各项条款。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零星项目

 2、工程地点:昆明市

 3、开竣工日期及总日历天:20xx年04月15日至20xx年04月 14日,总日历天数365天。

 第二条安全管理目标及双方责任

  一、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大小事故的发生,隐患整改率必须达到100%;

 2、必须达到各项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3、不发生重大安全伤亡事故;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严格工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操作。

 2、严格工人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章作业,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3、督促各施工班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按规定支付工人工资。

 (二)乙方责任:

 1、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并执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操作程序,确保当天工完场清,责任区材料堆放整齐、环境安全整洁。

 3、严格执行项目部所指定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不发生人身伤亡、机械、火灾事故。

 4、承担如下责任: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于违章或操作不善而发生的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的责任。

  三、具体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维护一切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不擅自拆改任何安全技术设施。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拒绝违章指令。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3、不擅自开动他人使用的施工机械、机电设备。

 4、认真执行成品保护措施,严禁损坏污染成品。

 5、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

 一、 甲方权利

 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使用等,有教育、协调、监督、检查、处罚的权利。对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的行为有行使经济赔偿和辞退的权利。

 二、 乙方权利

 乙方具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三、 具体要求

 1、乙方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责任内容,达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不奖不罚。

 2、上级部门检查,由于乙方施工现场各项达标不合格而发生的处罚,由乙方全部承担。

 3、各施工班组组长不得违章指挥,各施工工人不得违章作业。

 第五条约束和违约

 1、约束: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如乙方在项目实施中有影响甲方形象的行为,甲方将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身形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违约:(1)协商解决。

 (2)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甲方: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乙方(签字):工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确保承包期间作业安全,乙方已认真学习并认可甲方提出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施工工作范围:

 1、 地面600×600每平方价22元(含走边)

 2、 地面800×800每平方价22元(含走边)

 3、 墙面800×400每平方价30元

 4、 楼梯每踏32元(含走边),楼梯地脚线10元/米

 5、 窗台板每米10元

 第二条、施工费用据实计算,发生一切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雇方已将一切保险费用含在总价内结算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发包方《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条例》、《社会治安综合奖惩条例》、《建筑拆除工程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条例。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及国家、行业等有关的安全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防范措施,设臵专职安全员。组织对工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承诺培训已达到预期效果。

 第五条 乙方在承包期间应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经常实施对承包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到防范事故于未然。

 第六条 乙方根据项目作业特点及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进入作业现场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各种安全防护用品,保证人员安全。

 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现场进出口醒目处及施工区域等处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以及围挡。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乙方在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在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拆装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施工前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没有做好防护准备严禁施工。

 第十条 乙方施工不得使用患有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危险症状的民工,不得使用超过50岁的人员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甲方的现场安全检查,对甲方查出的事故安全隐患或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否则,接受甲方给予的处罚,罚款在限期时间内交至甲方财务部,逾期加倍处罚。对于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的安全后果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项目承包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无条件接受甲方提出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要求,在不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找别的队伍的权利。 第十四条 该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协议书 篇3

 甲方:乙方:

第一章 总则

 为适应行包运输管理新体制、新模式的需要,进一步强化行包运输安全和装卸管理工作,有效约束双方行为,及时解决结合部存在的问题,保证行包运输安全稳定和装卸作业质量的提高,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安全生产及路风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范围内的行车、劳动、设备、消防安全和路风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铁道部、公司安全生产及路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和落实安全和路风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

 3.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小防大,做好安全分析和预测工作。

 4.遇有列车晚点、停靠站台临时变化等非正常情况时,甲乙双方指派专人进行有关事宜的联系,互相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正常装卸工作。

 5.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及路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设施设备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站内作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凡损坏甲方和站场设备的一律照价赔偿。

 2.乙方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列队接车制度,服从车站行车组织,听到开车铃响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严禁抢装抢卸,严禁列车起动后扒车、跳车以及做有影响正常运输秩序的事情。

 3.乙方在站台停放机动车、拖车时,应按指定位置、顺站台方向停放,严禁侵入站台安全限界。码放行包不超高、超宽,绳索、网绳捆牢,不致甩落。

 4.建立工作定期协调制度,协调解决双方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月度安全产例会和服务质量例会。

 5.认真执行甲方安全、路风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安全及路风工作监督,及时向甲方反馈在安全及路风工作监督检查提出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6.乙方对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路风整改通知书和考核通知负有落实考核责任,并认真按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7.按甲方需求配备岗位作业人员,确保行包运输工作的正常开展。

 8.严禁挪用甲方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使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用于甲方正常作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章 安全责任界定

 第三条 对由乙方责任范围内所引发的行车、设备、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对由于甲方运输指挥组织不当,造成的行车、人身、设备等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 对因乙方作业造成的旅客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按铁道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规定负责处理。

 第四章 路风问题责任界定

 第六条 由乙方负责的行包装卸、搬运、而引发的收高价、收款短票等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条七条 因乙方工作人员勒卡旅客财物、打人等而引发的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承担。

 第八条 在行包装卸、搬运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物品损坏等引发的路风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 协议期限及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内容,如遇相关政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一方或者双方在协议期满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期限自行顺延一年;以此类推,一方或者双方在本协议期满前三十天内不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延长本协议的,本协议到期即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对某些条款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第八章 补充条款或特殊约定条款

 如有要求,另行补充。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四 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营业部经理: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安全协议书 篇4

 甲方:XX

 乙方:XX

 为保障门店用电、电器设备的安全,强化电工的工作责任,做到责权分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电工属特种作业人员,乙方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2、乙方为我公司的专职电工,合同期内不能从事其他公司的任何兼职工作,如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制度,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电工属于公司特殊岗位,作息时间以外因工作需要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支付加班费。

 5、乙方每天必须对上班门店的电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且必须有检查记录。

 6、乙方负责电源管理,对工地内所有电源设备,线路等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电源超负荷,短路等极易造成火灾的危险情况,必须立即进行修理,严防发生事故。

 7、电工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范,并负责全工地电路、电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与保养。

 8、配电室要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

 9、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保持清洁,预防尘土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线路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乙方要树立安全意识,在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到安全第一,严禁违章操作,否则,发生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1、本协议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

 身份证: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身份证: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新建 改建 扩建 工程

 第四章 生产场所

 第五章 机械、电气、设备

 第六章 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

 第七章 金属冶炼

 第八章 建筑施工

 第九章 厂内运输和内河航运

 第十章 林业集运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和个人防护

 第十二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个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企业单位负责人,应按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2、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对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对各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

 3、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组织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第四条 各企业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得违章指挥和作业。

 企业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人员对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企业作业班、组长和工人对所负责的区域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费,应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监察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属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安全技术人员的职权是:

 1、检查本办法及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2、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参加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制订并督促执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4、参加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

 5、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上级主管***报告;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及时向上级反映违反本办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应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并由劳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车间主任,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工作,须经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训练,经 考试 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九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新建 改建 扩建 工程

 第十条 厂(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把安全生产、防火、防爆及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初步方案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书》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对危及人员安全和健康的因素加以说明,对其作出评价,并附有关法定单位的检测结果。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消防部门和工会参加,否则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 设计制造和引进国外新设备,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设施。

 第四章 生产场所

 第十五条 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整齐清洁、作业方便,为生产所设的坑、沟,应有盖板和围栏,机器设备和工作台布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不得妨碍安全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六条 生产场所的光线要充足,局部工作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并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人行道和车行道应保证畅通,夜间有足够的照明,道路与轨道交叉处必须安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落杆。厂区内车辆行驶的路段必须有按规定设置的限速、鸣号等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各种桥梁建筑结构件必须牢固结实,有堕落危险处要设拦杆或扶手。

 第十九条 金属冶炼、铸造、轧制和水泥、化工生产等厂房的屋面积灰、应定期清除,容易踏破的屋面,必须设清灰便道。

 第二十条 高温和低温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和防冻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大风、大雪、大雨、大雾直接影响时应停止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作业时,要有保证安全的专门措施。

 第五章 机械、电气、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种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修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单位,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卫生合格证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有安全卫生检测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方准投入使用。

 各种机械对人体发生伤害危险的部分,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建立使用、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转。

 第二十三条 各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出厂说明书,图纸资料齐全。运转检修和使用情况应在设备技术档案中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种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使用范围、性能不得任意改变。控制仪表、安全防护装置须经常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须符合有关规定。移动式的机械设备、起重机、吊车应与架空输电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生产的供电系统和设备动力、照明的供电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过负荷和短路保护、接地(接零)保护装置和防雷装置。在有爆炸、燃烧气体的场所,电气必须采用防爆电气。

 有可能造成触电危险的供电线路和电动工具、照明、应按规定使用隔电源的安全电压。

 架空输电线、裸露带电体、电气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章 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贯彻消防法规,结合实际建立专职或兼职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防火制度,认真整改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二十八条 煤气发生站、氧气站、乙炔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在安全距离内严禁烟火。检修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在林区或其它有火灾危险的区域内用火时,火未彻底熄灭前,用火人不准离开现场。

 第二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设有醒目并能区分类别的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凡使用煤气作燃料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煤气防护站或设有防护人员。在不准动火区域内动火,必须经有关部门签发动火证后,在采取安全措施、有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气体的管理。这些物体在空气中的允许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可燃构件、可燃物质同明火和散发火花的地点之间,易燃物品工厂、车间、仓库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库房与库房之间,库房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应保持规定的安全防火距离。

 过去的建筑设施,因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积极采取其它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危险药物、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包装,必须严密封实。化学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防爆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装,混存。雷管和炸药贮存、运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必须保持设备、容器,管道完好。并采取防静电和电火花措施,严防燃烧,爆炸、中毒以及跑、冒、滴、漏事故发生。

 第七章 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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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豆奕森的头像
    豆奕森 2025年08月09日

    我是中宝号的签约作者“豆奕森”

  • 豆奕森
    豆奕森 2025年08月09日

    本文概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 豆奕森
    用户080904 2025年08月09日

    文章不错《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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